一、
醫療事故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醫療事故罪的認定標準為: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醫療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主體為特殊主體。
二、
發生醫療事故應該由什么部門處理
找法網提醒您,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首先,進行協商處理。在協商爭議時,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再有有爭議時,對結果不服的,在接到鑒定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申請重新鑒定。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的流程
1.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2.受理
3.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鑒定
5.重新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6.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8.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