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醫改”又有新突破。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簡稱《醫療條例(修訂)》)。根據本次修訂,深圳將在全國率先建立“生前預囑制度”,在患者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救治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的意思。
醫療機構須尊重患者的“生前預囑”
《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是全國首部地方性醫療“基本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訂主要聚焦醫療服務體系建設和供給側改革,立足醫療資源優化配置、強化醫療全行業管理、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和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從醫療機構登記和分類管理、醫患雙方權益保護等方面進行了制度創新,多個內容屬于全國首創。
為減少患者承受不必要的傷痛和避免醫療糾紛,《醫療條例(修訂)》對尊重患者醫療自主權進行了制度創新,在全國率先立法要求醫療機構尊重患者的生前意愿: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的要求,收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供具備規定條件的生前預囑后,在患者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救治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的意思。
治療用藥方面,《醫療條例(修訂)》增加了應當取得患者明確同意的情形,補充了采用藥品說明書未明確的用法使用藥品、開具醫療機構用藥目錄外藥品或者為醫療保險患者自費藥品等,均應取得患者明確同意。
《醫療條例(修訂)》提出,討論記錄等討論性醫學文書作為病歷資料的附件保存,醫療機構可以不向患方公開。
民營醫院不得隨意增加服務項目
《醫療條例(修訂)》明確要求營利性醫療機構在本市醫療服務項目以外自行設立醫療服務項目的,應當符合醫療服務技術規范,并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對剛被吊證的醫療機構,《醫療條例(修訂)》提出,醫療機構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執業登記,其負責人以及出資者、舉辦者5年內不得出資、舉辦醫療機構或者作為醫療機構的實際控制人,醫療業務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醫療業務負責人。
針對一個醫療衛生人員在多個醫療機構“掛證”的現象,《醫療條例(修訂)》規定,從事藥學、檢驗、檢查、康復治療等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在本市醫療機構執業時,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或者職稱證書,并通過市衛生健康信息化平臺辦理執業備案,明確其主執業機構。
率先賦予專科護士“處方權”
對已經通過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考試,但不能同時注冊中醫類別的臨床類別醫師,《醫療條例(修訂)》適當擴大了醫師注冊的執業范圍,這類臨床醫師申請增加注冊中醫類別專業作為執業范圍;允許取得臨床類醫師資格證書的中醫醫師申請增加注冊臨床類別專業作為執業范圍。
《醫療條例(修訂)》還授予了專科護士一定的執業權限,允許取得專科護士證書的護士,可以在護理專科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處方,以提高護士的專業能力,切實為患者提供更優質的護理服務。
港澳醫師可在深圳“多點執業”
跨境醫療有利于推動深圳市醫療衛生事業高質量發展。為鼓勵和引導高水平境外醫師來深圳執業,《醫療條例(修訂)》提出,允許港澳醫療專業技術人員經備案后多點執業;屬于短期執業的,應當取得其主執業機構同意。(記者 袁靜嫻 陳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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