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借錢時隱瞞離婚事實,還錢時該找誰?夫妻二人互相推諉,這讓債主犯了難,該筆借款究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近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郭某與紅某夫妻二人共同向老同學余某借款120萬元,用于生意周轉。余某念在昔日三人同學一場的情分上,不曾猶豫。然而錢借出去以后,郭某僅歸還了32萬元,便再也不提還錢的事。余某多次索要本金和利息,二被告拒不歸還。這時,余某又發現,原來郭某和紅某早在借錢之前就離婚了。
余某認為二人故意隱瞞離婚事實,實則是為了獲取自己的信任,共同借錢,用于二人共同經營的生意。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余某向宛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郭某、紅某償還本金88萬元,利息76197.26元
庭審時,被告紅某辯稱:1、自己多年來系標準的家庭主婦,沒有單獨或與人合伙做過生意,不存在借款的需求,從來也沒有與本案被答辯人達成過借款的合意,自己與余某無借貸關系,不是涉案借款的借款人,僅是知道郭祖國向被答辯人借過錢這個事而己。2、自己與本案另一被告郭某早己于2018年離婚,雙方己經解除婚姻關系,也不可能替郭某借錢。3、余某之所以出借款項,是因其與郭某系多年要好的同學關系,加上對高息的誘惑雙方才形成借貸關系。所以,對于郭某向余某的借款屬于其個人借款,與自己毫無關系,更不能形成夫妻共同債務。郭某則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聯系上其人。
宛城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郭某與被告紅某以夫妻名義共同向原告余某借款120萬元,并約定月利率為1.5分。郭某與紅某于2018年5月2日離婚。二人借款用于二人2013年6月共同成立的公司,該公司郭某持股比例40%,紅某持股60%。
宛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經查明郭某與紅某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向余某借款120萬元,并有欠條一張,因此郭某、紅某與余某借貸關系成立。原告二人雖已離婚,但二人隱瞞離婚事實向原告借款,且所借款項用于二人共同成立的公司,故可以認定該借款系二被告共同經營所負債務,紅某也是本案案涉借款共同借款人,應對案涉借款與郭某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并應承擔利息76197.26元。
綜上,依法判決二被告郭某、紅某十日內償還原告余某本息共計956197.26元。(供稿:高雁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