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郊區的土地歸國家所有,法律另有規定的歸集體所有。郊區是城市的組成部分,與城市在功能、經濟、建設、環境等方面具有密切的聯系。城市郊區的土地既可以屬于國家,也可以屬于集體。
法律依據
《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