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印花稅稅率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計稅依據是“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股權轉讓印花稅是雙方都要交嗎?
股權轉讓印花稅是雙方都要交。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訂立書面轉讓合同,由兩方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股權轉讓合同屬于應納稅憑證,雙方應當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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