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監護人一般是誰
孩子的監護人是其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并且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孩子學籍中監護人如何填
根據監護人的實際情況填寫即可。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孩子可以更換監護人嗎
可以。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第12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