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證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包括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為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會法人登記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關鍵詞: 能證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