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20年的規定是什么?
民事訴訟時效所定20年期間屬于除斥期間。
理由是:首先,20年期間的目的,是為了彌補適用訴訟時效可能出現的問題,即訴訟時效期間可能因權利人不知權利被侵害而拖得過久,以致于影響法律關系的穩定,故有規定不變期間予以限制的必要。由此可見,規定該期間的目的并不在于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民法典》的規定是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盡管可延長,但從條文本意來看,人民法院有權延長的期間并不包括限制訴訟時效的20年固定期間,否則該規定就失去了意義。因此,其與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有別;再次,期間均是從當事人的權利客觀上發生時起計算,而不是像訴訟時效期間那樣,從權利人主觀上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可行使時起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權利最長保護期:
民事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
訴訟時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十年訴訟時效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訴訟時效適用20年的情形
20年訴訟時效適用范圍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適用于所有的民事糾紛。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或仲裁。
2.權利人主張權利。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4.提起訴訟或仲裁。綜上所述,最長訴訟時效20年,適用于所有民事糾紛權利人一定要在損害發生之日起20年內主張權利。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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