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公司精算師制度問題有哪些
精算師在保險公司中承擔重要而特殊的角色。精算師負責確定保險產品費率的合理性、審核準備金和評估公司財務狀況等工作,對保險公司風險狀況把握比較全面。
因此在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中,精算師不僅僅是一個技術崗位,而且已成為一個重要的公司治理主體。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和經合組織都認為“精算師在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至關重要。精算師應既向管理層負責,也向董事會負責”,并把精算師比喻為風險的“警報員”,要求“精算師如果發現保險公司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自身規定,應向公司董事會甚至監管機構報告”。
為此,為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有必要改進和提升我國現行精算師制度。
相關知識
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國有獨資公司。
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二、保險代理人失職責任到底應該由誰來負擔
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一百二十七條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