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管理合同中約定。缺陷責任期是一種當工程保修期(國際上稱為缺陷責任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時,承包商應當負責維修的擔保形式.維修保證可以包含在履約保證之內,這時履約保證有效期要相應地延長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復。
(1)檢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計劃:業主、監理工程師應定期檢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計劃的實施,并視工程具體情況,建議承包人對剩余工程計劃進行調整。
(2)檢查已完工程:業主、監理工程師應經常檢查已完工程,對工程交接時存在的缺陷及簽發證書之后發生的工程缺陷情況進行記錄,并指示承包人進行修復。
(3)確定缺陷責任及修復費用:業主,監理工程師應對工程缺陷發生的原因及責任者進行調查。對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進行修復的工程質量缺陷,監理工程師應對修復工作做出費用估價向業主簽發為承包人追加費用的證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規定完成竣工資料。
(5)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
終止證書簽發的必要條件有哪些?
(1)業主,監理工程師確認承包人已按合同規定及監理工程師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作.
(2)業主,監理工程師對全部剩余工作的質量予以認可.
(3)業主,監理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含有如下內容的申請:
①剩余工作計劃執行情況;
②缺陷責任期內監理工程師檢查出并通知承包人修復的工程完成情況;
③交工資料的完成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