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怎么處理
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的處理方法是,變更監護人。
監護人更換指在監護人無力承擔監護職責時,經其請求由有關單位或者法院更換他人為監護人。
監護設立的方式有三種:
1.法定監護。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2.指定監護。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利機關指定的監護。
3.委托監護。委托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托監護屬意定監護。委托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將子女委托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
二、
戶口本戶主是不是監護人
戶口本戶主與監護人沒有必然聯系。
監護人是根據血緣關系、親屬關系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的,與戶口薄戶主并沒有直接關系。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三、
什么人可以作為監護人
找法網提醒您,如下人員可以作為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