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違章建筑怎么界定
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界定方式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違章建筑。
二、
違章建筑被強拆能否獲得賠償
拆遷違章建筑不能得到賠償。違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強制拆除并不需要給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
拆除違建的程序是什么
找法網提醒,拆除違建的程序是:
1.立案調查。政府執法機關發現違法事實,或者接到群眾舉報、投訴的違法事實后,應當作出立案決定,并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
2.將違法事實告知違法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舉行聽證。
3.作出處罰決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限期內拆除違章建筑的決定后,當事人不服的,有權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復議或者訴訟期間,行政機關不得強制拆除違章建筑。
關鍵詞: 違章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