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另外,下面幾種情況也屬夫妻共同財產: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4.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女方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工資一般屬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若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該工資為各自所有的,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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