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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清查的種類劃分標準有哪些?
1、關于財產清查的分類標準是怎么樣的,財產清查按清查的范圍不同,可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對所有的財產進行全面的盤點和核對。它涉及到企業資產的全部,包括:貨幣資金及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投資和債權債務等。全面清查的范圍廣、工作量大、清查時間長、涉及人員多。
為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全面清查只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①為確保年終決算會計信息的真實和準確,在年終決算時;
②企業關停并轉或改變隸屬關系時;
③按國家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
④企業主要負責人調離或離任時。
局部清查是指根據需要對企業的部分財產進行盤點和核對。由于全面清查費時費力,難以經常進行,因而企業時常采用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一般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①存貨中流動性較大或易發生溢余或損耗的,除在年終決算時進行全面清查外,還應在每月、每季輪流盤點或重點抽查;
②貴重物資至少每月清查盤點一次;
③庫存現金由出納員在每日終了時自行清查一次;
④銀行存款每月應與銀行核對一次;
⑤各種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核對一至兩次。
2、財產清查按清查的時間不同,可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預先計劃安排的時間對財產進行的盤點和核對。這種清查通常在年末、季末和月末結賬時進行,可以進行全面清查,也可以進行局部清查,多數情況下,年末進行全面清查,季末和月末進行局部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并無規定的清查時間,而是根據實際需要臨時決定對財產進行的盤點和核對。一般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①為明確經濟責任,財產物資和現金保管人員更換時;
②為查明損失情況,發生自然災害和意外損失時;
③監管部門對企業進行審計查賬時;
④按規定進行臨時清產核資時。不定期清查通常為局部清查,如有必要也可進行全面清查。
實物財產清查的方法有哪些?
1、現金的清查
現金清查是采用實地盤點的方法來確定庫存現金的實存數,然后再與現金日記賬的賬面余額核對,以查明賬實是否相符。
現金盤點時,出納人員必須在場
盤點后,根據現金盤點結果,編制“現金盤點報告表”,是反映現金實有數和調整賬簿記錄的原始憑證。
2、銀行存款的清查
(1)銀行對賬。銀行存款清查亦稱銀行對賬,是指將銀行存款日記賬的賬面余額與開戶銀行轉來的對賬單的余額進行核對,以查明賬實是否相符。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開戶銀行轉來的對賬單不一致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雙方或一方記賬有錯誤,二是存在未達賬項。
(2)未達賬項。未達賬項是指由于企業與銀行的記賬時間不一致,而發生的一方已取得憑證登記入賬,另一方由于未取得憑證尚未登記入賬的項目。
(3)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的編制。
在銀行對賬時若存在未達賬項,必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根據調節后的余額來檢查賬實是否相符。注意: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只起到對帳作用,不能作為調節銀行存款日記帳帳面余額的憑證。
3、實物資產的清查方法
(1)實地盤點法
(2)技術推算法
(3)抽樣盤點法
(4)函證核對法
在實物清查過程中,實物保管人員和盤點人員必須同時在場。盤點結束后,盤點結果填制“盤存單”,并同有關賬簿記錄核對。確認實物資產的盤盈、盤虧數后,填制“實存賬存對比表”,并將其作為調整賬簿記錄的原始憑證。
4、往來款項清查方法――函證核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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