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背書是票據的收款人或持有人轉讓票據時在票據上進行簽署的手段。由于一般都在票據的背面進行簽署,故稱背書。經過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人負有擔保票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責任。如付款人到期不付款,則背書人有償付責任。一張票據可以多次背書,多次轉讓,叫做票據流通,背書分為 “空白背書”、“特別背書” 和“限制背書”。空白背書是背書人在票據上只簽名,不寫明接受人姓名。空白背書存在于銀行業務、支票、持票人提示票據、不記名債券、匯票、國際貿易議付文件、期票、本票等業務往來中。在我國進出口貿易的業務中,我出口商一般采用憑指示提單,即提單收貨人一欄不寫明收貨人,而只寫憑指示。這種提單需要進行空白背書,即發貨人在正本提單背面條款處簽章。持有該份正本提單的國外進口商即擁有了該提單項下的貨權。
空白背書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空白背書的主要原因是貿易中間商避免廠家和買家直接聯系而使用的一種手段。由于中間商不是貨物的直接買家,為了把貨權轉讓給真正的買家,中間商要求廠家把單據收貨人一欄寫成“to order (憑指示)”,而不寫成真正買家的名字。這樣中間商在收到單據的時候就可以通過空白背書把單據轉讓給買家,也就是貨權轉讓給買家,這樣中間商既可以賺的自己的差價,又能保證避免廠家和買家直接接觸而撇開中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