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限合伙制度?
1、有限合伙是一種類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業,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還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與有限責任合伙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合伙里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2、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的合伙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發揮著靈活高效的作用。中國在發展高新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領域的發展急需引入類似制度。
有限合伙與有限責任合伙的區別是什么?
首先,二者承擔責任的人和條件不同。在有限合伙中,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限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永遠只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且,對合伙債務而言,有限合伙最終必須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對債權人而言,有限合伙相對于普通合伙并未發生實質性變化,其最終均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有限責任合伙中,合伙人在通常情況下仍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此時與普通合伙并無本質區別。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即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失時,才會由有過錯的執業合伙人對由此產生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可見,在有限合伙中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完全基于其出資身份確定;在有限責任合伙中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則是基于其執業行為決定。
其次,二者對合伙事務的經營管理權不同。在有限合伙中,只有普通合伙人具有合伙事務的經營管理權,有限合伙人不能參與合伙事物的經營管理。有限合伙人如果參與了合伙事物的經營管理,則應視為普通合伙人,并因此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有限責任合伙中,任何一個合伙人均有權參與合伙事務的經營管理。其劃分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根據不是合伙人的身份,而是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有無故意或重大過錯。
由此可見,有限合伙與有限責任合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最為適用于出資人(有限合伙人)與經營者(普通合伙人)相分離的創業性團體;有限責任合伙則最為適用于專業人士規模化經營的中介服務團體。
關鍵詞: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與有限責任合伙的區別 高新科技企業 企業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