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價格是指海關規定的對進出口貨物計征關稅時使用的價格。198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進口貨物以進口貨物運達我國輸入地點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以海關審核確定的貨物售與國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稅,作為完稅價格。在計算完稅價格時,進出口公司則以銀行帳單或者明細單、發票所列價格為依據;其他機關、單位均以有關票證上所列價格與銀行帳單、發票相符,作為依據。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指的是以出口商將貨物運至出口港裝貨以前所有的費用作為計價基礎的價格,也就是FOB價格。但只有當進出口商申報的價格被海關接受后才能成為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確定原則是什么?
1、《完稅價格表》已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完稅價格表》確定;
2、《完稅價格表》未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來源地的主要市場零售價格確定其完稅價格;
3、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票或收據,并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可以根據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關憑證,依法確定應稅物品完稅價格;
4、邊疆地區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稅價格按照海關總署另行審定的完稅價格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