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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根據《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51號),國家語委修訂印發了《普通話水平測試規程》。
《規程》共分測試工作的統籌管理、測試站點、考場設置等12章43條,進一步細化落實教育部令第51號中關于測試規程的有關要求。一是明確測試組織實施要求,進一步體現科學性、規范性。明確全國和省域內測試工作組織實施、質量監管主體,要求省級測試機構提前公布測試站點測試計劃安排;明確測試站點設立原則和備案要求,規定不得在社會培訓機構、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機構或組織設立站點;明確考場設置的人員配備、考場布局和測試方式,取消備測室和備測時間。二是優化測試過程管理,進一步體現便民高效和可操作性。明確了測試報名途徑和時限;提出了測試試卷編制、使用、保管等要求;對具體測試流程、成績評定的依據和時限、復核辦法以及等級證書更補與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三是強化管理監督,進一步體現安全性嚴肅性。專設“數據檔案”章節,對數據類型、數據信息、數據管理等提出要求;專設“違規處理”章節,對違規機構和應試人作弊行為的處理做出要求;同時明確國家、省級測試機構的監督檢查權限范圍、方式等。
《規程》將于202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一步,國家語委將進一步指導有關單位完善測試信息管理系統,修訂測試實施綱要,加強測試員培訓,不斷提升測試服務質效。(教育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