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為規范我省幼兒園托班開設及備案管理工作,我省發布《<海南省幼兒園托班開設及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提出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在保障3—6歲兒童入園需求的基礎上,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招收2—3歲幼兒,每班不超過20人。幼兒園舉辦托班需先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確認,根據衛生健康部門有關規定做好相關登記及備案手續,并接受衛生健康部門的日常監督及業務指導。
幼兒園開設托班開設條件為:依法依規辦園,自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未發生過安全責任事故、師德師風事件、無通報批評或處罰、無違反辦園行為等相關記錄,證件齊全、有效。按規定進行收費公示,無亂收費行為等。
托班用房和其他場地設施原則上參照《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2019年版)》相關規定執行。
幼兒園托班師資、師生比、保育活動等托育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托育服務相關要求,以照護幼兒的健康發展為中心實施保育服務。
幼兒園托班收取的托育服務相關資金均可作為服務性收費管理,通過自負盈虧的方式,維持機構的正常運轉。收費標準由托育服務機構綜合考慮服務成本、市場需求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公辦或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收費不得超過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普惠性收費定價標準。
幼兒園托班未備案、被取消備案或收回《海南省幼兒園托班備案申請書》的,不得繼續開展托育服務。幼兒園托班相關師資、在托幼兒數不納入教育部門教育事業報表統計。(記者馬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