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楊某、被告張某均在某鄉鎮從事農村喪葬樂隊服務,兩人系同行,兩家相距3公路左右。因平時競爭承攬喪葬業務引發矛盾,雙方在外互相詆毀。被告張某遂對原告楊某懷恨在心,為泄私憤,2023年11月12日至2023年12月24日期間,被告張某前后9次于深夜駕駛車輛隨身攜帶錐子,前往原告楊某家門口,將原告停放在門口的兩輛箱式貨車及一輛農用拖拉機車胎用錐子扎破。后王莊鎮派出所對被告張某以故意損毀財物行政拘留十四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補和更換輪胎款6000元,引起本案訴訟。
五星法庭受理該案后,撥打被告張某電話,接通后,在書記員告知張某原告起訴一事時,張某隨即掛斷電話,之后電話再也無法接通。后法庭干警多次到被告家,但被告有意躲避,緊閉家門,見不到人。經了解,被告早出晚歸,白天基本不在家,因身患疾病,每周需定時到縣城某醫院治療。五星法庭干警多方打聽后,于晚上七點多到該醫院見到被告張某,其對多次扎破原告輪胎一事并無異議,但認為起因是原告在外宣揚被告身患疾病,影響其承接喪葬事宜,故才多次扎破原告車胎,而且現在自己身體有病沒錢賠償原告。看到被告張某態度強硬,不承認錯誤,一味指責對方的過錯,不愿意配合調解,承辦法官決定開庭審理。
開庭當日:被告張某及其妻子一同來到法庭,法官和書記員分別對原、被告采取背靠背調解,經過近兩個小時的調解,被告當庭賠償原告1500元并向原告賠禮道歉。
法官提醒:公民在從事經營活動時,要采取合法、合規的方式進行,要理智、冷靜處理問題,應避免采取不當言行引起惡意競爭,繼而采取不當手段引發不良后果。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本案中,原、被告因同行競爭引發矛盾,被告采取屢次扎破原告車胎的報復方式,最終害人害己,不僅受到行政拘留的處罰,還應當賠償原告因此受到的損失。(供稿:范辛亞)
關鍵詞: 新野縣法院 扎胎泄憤不可取依法懲處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