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年近八十的姚老太有飯后百步走的習慣,每天她都要沿著村里的大路走上一走,鍛煉身體,活絡筋骨,多年來一直風平浪靜。可不出意外,意外就發生了……
基本案情
深秋的某一天,姚老太像往常一樣沿著路邊散步,小道里突然竄出一只大黃狗,大黃狗低吠兩聲,毫無征兆地撲上去便咬。姚老太年事已高哪里躲得過去,挨了一口才終于把黃狗趕走。因為黃狗沒有系狗繩,身邊也沒有主人,姚老太只能自行前往衛生院接種疫苗。
事后,姚老太又回到案發地點,但一直未能找尋到狗主人,便只好報警處理。當地民警經走訪排查和調取附近視頻,最終確定致害動物為有主飼養,飼養人是同村村民徐某。姚老太隨即找到徐某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但徐某一口咬定咬傷姚老太的狗不是自家養的。因協商不成,姚老太遂將徐某訴至息縣法院。
東岳法庭接收案件后,按程序依法進行了送達,對案件基本情況進行了了解。因雙方拒絕調解,案件如期開庭。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情緒激動。庭后,承辦人張恒數次聯系雙方進行調解,但因雙方爭議較大,調解并未達到預期效果。考慮到本案案情清楚,證據充分,為使受損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息縣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徐某賠償姚老太各項損失1298元。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近年來,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新聞頻發,讓我們不禁思考:受害人是否有救濟的途徑?侵權責任又該由誰承擔?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詳細的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很多人將寵物當作家庭的一分子,享受著寵物帶來的陪伴和溫暖,但在飼養動物的過程中,更應當注意做好約束,文明養寵,充分盡到飼養人的責任。如因個人原因導致寵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飼養人則要根據相關法規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郝昱瑋 龔子歌 栗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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