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年未領結婚證怎么辦?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了引導他們正確認識婚姻關系和婚姻關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補的一條,對于這類問題,應針對不同情況實事求是的處理。
1、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算起;
2、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但未登記,按事實婚姻處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補辦結婚登記,規范了法律上認可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與同居現象,對于歷史上遺留的事實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事實婚姻要件的,仍視為事實婚姻,對于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視為同居。
同居20年沒領證可不可以分得財產?
同居20年沒領證可不可以分得財產需要根據情況來定。沒有結婚證是不能繼承和分割對方名義的財產的,另一方不是合法妻子,不能參加財產分割,因為相關規規定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但是同居時間過長,那么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添置的財產在解除同居關系時,按照共同財產分割。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于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系,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系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關鍵詞: 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補辦結婚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