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處理建筑合同糾紛?
1.建筑合同糾紛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處理: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但建筑合同糾紛涉及到建筑違章,且存在危機公共安全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得和解、調解,需要相應的行政機關介入,糾正違法行為。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二百七十八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合同糾紛處理流程是什么?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處理流程:當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可請第三方加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仍未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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