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軍人私自結婚會受到哪些法律處罰?符合哪些條件可以進行結婚登記?
對于軍人結婚的情形,法律上并沒有進行限制,只要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可以依法進行結婚登記。
軍婚條件:
1、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軍隊院校生干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
2、尊重社會公德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系上,應當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
3、《婚姻法》規定男性公民法定結婚年齡為23歲,而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
男軍人25周歲、女軍人2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其具體鼓勵措施是:雙方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獎勵假期間,工資照發。
4、軍官和文職干部戀愛報告審查程序的特別規定。
現役軍人應當慎重地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定戀愛關系后,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5、義務兵、士官和學員戀愛、結婚的特別規定。
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軍隊院校生干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值得注意的是, 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是原則上要求。
根據《規定》,士官戀愛、結婚不受上述規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①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 超過30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
②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 類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 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