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婚姻無效的抗辯審查
【審查要點】
1. 雙方締結婚姻時是否存在法定婚姻無效的情形;
2. 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時,法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是否已經消失。
【規范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原告,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告。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典型案例】
朱某某訴王某某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案,《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裁判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1999)昆民終字第14號]
裁判要旨:未達法定婚齡,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且達到法定婚齡后也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對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應以非法同居關系對待,只能判決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而不能因本案當事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前而認定為事實婚姻。
關鍵詞: 否認婚姻無效的抗辯審查 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