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事故的標準為: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傷,或者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重大事故一般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關鍵詞: 重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