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的;
即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一般應構成輕微傷,如構成輕傷的話就涉及到故意傷害罪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持續性、經常性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話,就會構成虐待)離婚要求賠償需要有法律依據。我們知道,當一個人發現自己的配偶與他人發生兩性關系時,精神一定會受到很大的打擊。然而在我國現行婚姻法里,只明確規定對于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賠償。而這里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是有特定定義的,而不是指與他人發生兩性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由此可知,根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單純以出軌為由申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關鍵詞: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單純以出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