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貿易,有關方按下列條件簽訂本協議:
(一)訂約人
供貨人(以下稱甲方):
銷售代理人(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為銷售代理人,推銷下列商品。
(二)商品
雙方約定,乙方在協議有效期內, 銷售不少于 的商品。
(三)經銷地區
只限在 。
(四)訂單確認
本協議所規定商品的數量、價格及裝運條件等,應在每筆交易中確認,其細目應在雙方簽訂的銷售協議書中作出規定。
(五)付款
訂單確認之后,乙方須按照有關確認書所規定的時間開立以甲方為受益人的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乙方開出信用證后,應立即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準備交貨。
(六)傭金
在本協議期滿時,若乙方完成了第二款所規定的數額,甲方應按裝運貨物所收到的發票累計總金額付給乙方 %的傭金。
(七)市場報告
乙方每3個月向甲方提供一次有關當時市場情況和用戶意見的詳細報告。同時,乙方應隨時向甲方提供其他供應商的類似商品樣品及其價格、銷售情況和廣告資料。
(八)廣告費用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在上述經銷地區所作廣告宣傳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理。乙方須事先向甲方提供宣傳廣告的圖案及文字說明,由甲方審閱同意。
(九)協議期限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有效期為 天,自 至 若一方希望延長本協議,則須在本協議期滿前1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協商決定。
若協議一方未履行協議條款,另一方有權終止協議。
(十)仲裁
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如產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通過友好協商達不成協議,則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定進行仲裁。該委員會的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另有規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十一)其他條款
1、 甲方不得向經銷地區其他買主供應本協議所規定的商品。如有詢價,當轉達給乙方洽辦。若有買主希望從甲方直接訂購,甲方可以供貨,但甲方須將有關銷售確認書副本寄給乙方,并按所達成交易的發票金額給予乙方 %的傭金。
2、 若乙方在 月內未能向甲方提供至少 訂貨,甲方不承擔本協議的義務。
3、 本協議受簽約雙方所簽訂的銷售確認條款的制約。
4、 本協議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簽字)
乙方: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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