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怎么規定的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的規定如下:
1.《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可否約定仲裁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可以約定仲裁。買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議約定管轄仲裁委,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時向其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委提起訴訟,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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