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咨詢問題有哪些?
買賣合同糾紛開庭詢問的問題:
1、有沒有簽署書面的買賣合同?沒有簽署的原因是什么?
.2、如果對方沒來開庭,又沒有在交易過程中表明自己的身份,法官還會問你怎么就是他買的你的貨?
.3、簽過合同的話,又是什么時間什么地點簽署的?
.4、如果是公司之間做生意,合同又沒有蓋章,原因是什么?合同是否約定違約金等等。
.5、賣家是怎么交貨的?是賣家自己發貨的?還是物流運輸的?還是買家自提的?數量是多少?金額是多少?
.6、有沒有發貨單?發貨單上簽字的是誰?如果沒有簽字,有沒有將發貨單發送給對方?沒有發貨單的話,一般我們就要提供其它的證據,比如微信的溝通記錄,證明你自己的發貨情況。
.7、有沒有對賬單?問話的情況與發貨單基本一致。
.8、如何付款的?付了幾次?是什么時間?都付了多少錢?總共的付款金額是多少?是轉賬還是現金?
.9、有沒有開發票?開了幾次?總共的開票金額是多少?
買賣合同糾紛一般怎么判?
1、買賣合同糾紛一般按照以下幾個方面來判:
(1)買賣合同糾紛需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調查結果來進行判決,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
(2)需要根據商品質量條款約定;
(3)商品交接及貨款支付情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