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善意取得,是指不動產出讓人無權處分其占有的不動產,但是他卻將該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若該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時出于善意并且支付合理對價,則受讓人就依法即時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當事人擁有房屋的部分所有權,但房產證和權屬登記上并沒有自己的名字。如果共有人將房屋非法轉讓,并辦理了過戶登記。則第三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而享有物權。雖然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有向非法轉讓房屋的共有人追究責任的權利。但如果該部分轉讓款被揮霍掉,則維權成本也是很高的。為了防止這一法律風險,最好在共有房屋上登記上自己的名字,這樣就有效防范了此類行為的發生。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受讓人須通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非交易行為需可取得所有權,但非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轉讓人須為無處分權人;
3、轉讓處分的標的物須為動產;
4、受讓人在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占有。受讓人在接受財產時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時才為善意,否則為惡意,就不能適用善意取得;
5、善意受讓人取得占有的動產須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脫離所有人占有的財產。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善意受讓人即時取得財產所有權,成為財產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權利人的所有權并請求權一并喪失。原權利人有請求非法轉讓人返還不當得利或賠償損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