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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關系人有哪些?票據的追索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2022-05-25 16:43:27 來源:法制法律網

1. 票據的性質

票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票據,是由出票人簽名于票據上面,無條件地約定自己或指定他人,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并經過背書可以予以轉讓的書面支付憑證。其性質體現在以下方面:

(1)票據為設權證券 即票據的權利和義務由票據的設立而產生。指票據作成后經過交付,就創設了對于付給一定金額的請求權。

(2)票據為要式證券 即指票據作為債務支付憑證,必須具備法定的必要條件,才能發生票據的效力。

(3)票據為文義證券 即指票據上的權利義務是以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 決定 其效力。

(4)票據為金錢證券 即指票據是以一定貨幣金額表示財產權的證券。這種價值隨票據的設立而取得,隨票據的轉讓而轉讓。

(5)票據為債權證券 即指票據是以表示債權為目的的證券。

(6)票據為無因證券 即指票據行為是以簽名及交付而完成的。票據上的權利義務的發生,不問其行為有無原因,或其原因是否正當,票據債務人自其票據行為完成之時起,即對善意持票人承擔票據的責任。

(7)票據為獨立證券 票據上的各個票據行為各自獨立發生,不因其他行為無效、撤消而受影響。

(8)票據為流通證券 即指票據上的權利得以背書、交付而轉讓流通。

(9)票據為提示證券 即指票據上的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票據義務,必須向債務人提示票據,始得請求付給。

(10)票據為返回證券 即指票據的持票人領到支付的票款時應將票據交還付款人。付款人得要求持票人寫明持票人寫明收訖字樣,簽名為證,并將票據收回,以防再度取款。

2.票據的作用

(1)結算作用 國際結算 的基本方法是非現金結算。在非現金結算條件下,必須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來結清國際間的債權債務。票據就是一種支付工具。

(2)信用作用 票據不是商品,不含有社會勞動,也不是硬幣,沒有本身內在價值,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出票人在票據上立下書面的支付信用保證,付款人或承諾人允諾按照票面的 規定 履行付款義務。

(3)流通作用 票據經過背書可以轉讓給他人,再經背書還可再轉讓。背書人對于票據的付款負有擔保的義務。背書次數愈多,票據負責人愈多,票據的擔保性也愈強。由于背書轉讓,票據就在市場上廣泛地流通,形成一種流通工具,節約了現金的使用,擴大了流通手段。

(4)抵消債務作用 由于國際間貿易所發生的債權與債務可以使用票據加以抵消,從而便利了國際貿易的進行。

3.票據的關系人

票據有三個基本關系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除此以外,還有其他關系人,如背書人、承兌人、持票人等。每一個關系人在票據上簽名后,都要對正當持票人負票據的支付責任。

(1)出票人(Drawer) 是開立票據并交付給他人的人。票據開立后,出票人對收款人及正當持票人承擔票據在提示時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兌的保證責任。如果票據遭到拒付,出票人被追索時,應負償還票款責任。

(2)付款人(Drawee) 是根據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或票據開給的當事人。付款人對票據承擔付款責任。收款人或持票人不能強迫付款人付款或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以防止出票人無故向付款人濫 發票 據。但是票據一經承兌,即表示承兌人(Acceptor)同意出票人的支付命令,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這時,承兌人即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出票人退居從出票人的地位。所以票據承兌后,其背書人、持票人或出票人均可據以向承兌人要求付款。

(3)收款人(Payee) 是收取票款的人,是票據的主債權人。收款人有權向付款人要求付款,如遭拒付,有權向出票人追索票款。收款人經票據背書成為背書人時,同樣要承擔票據的付款人付款或承兌的保證責任。當票據遭到拒付時,持票人向其追索時,收款人應負責償還票款,然后再向出票人追索補還。

(4)背書人(Endorser) 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接到票據后,經過背書,將票據轉讓給他人的人。背書人在票據上簽字背書后,就要對票據負責。

(5)承兌人(Acceptor) 是承諾票據到期付款的人。

(6)參加承兌人(Acceptor for Honour) 是在票據提示后,遭到拒絕承兌或無法獲得承兌時,非票據債務人作成參加承兌行為的人。票據到期時,如付款人拒不付款,參加承兌人負責支付票款。

(7)保證人(Guarantor) 是由非票據債務人對于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或參加承兌人作成保證行為的人。經過保證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樣責任。

(8)持票人(Holder) 指的是票據占有人,即票據的收款人、被背書人或執票人。只有持票 人才 能向付款人或其他關系人要求履行票據所 規定 的義務。

(9)付對價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是指取得票據時付出一定代價的人。持票人所付的對價不一定與票據金額完全相等,有時取得票據,雖未付過對價,如贈與,但其前手確曾付過對價者,也稱為付對價持票人。

(10)正當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也稱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是善意地付了全部金額的對價,取得一張表面完整、合格的、不過期的票據的持票人。他未發現這張票據曾被退票,也未發現其前手在權利方面有任何缺陷。

4.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以負擔票據上的債務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主要有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和保證五種。

(1)出票(Issue) 發出 匯票 包括兩個動作:一個是寫成 匯票 ,即將法定內容記載于匯票之上,并在匯票上簽字(to draw a draft and sign it);另一個是將匯票交付收款人(to deliver the draft to payee)。匯票只有經過交付才算完成發出匯票行為,發出匯票是票據的基本行為。出票行為結束,匯票的各有關當事人都必須依法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2)背書(Endorsement) 背書包括兩個動作:一個是在匯票背面背書,另一個是交付給被背書人。只有經過交付,才算完成背書行為。背書是以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為目的的行為。經過背書,票據權利即由背書人轉移至被背書人,由被背書人取得票據所有權。背書人對票據所負的責任與出票人相同。背書人對其后手有擔保票據被付款人承兌及付款的責任。持票人行使其票據上的權利,以背書之連續行為作為其取得正當權利的證明。

(3)承兌(Acceptance) 承兌是遠期匯票的付款人明確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付款的行為。付款人在匯票上寫明“承兌”字樣,并經簽字,確認對匯款的付款責任后,即成為承兌人。承兌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承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而出票人和其他背書人則居于從債務人的地位。承兌行為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4)參加承兌(Acceptance for Honour) 參加承兌是匯票遭到拒絕承兌而退票時,非匯票債務人在得到持票人的同意下,參加承兌已遭拒絕承兌的匯票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其目的是為防止追索權的行使,維護出票人和背書人的信譽。參加承兌行為的人稱為參加承兌人(Acceptor for Honour)。參加承兌人應在匯票上面記載參加承兌的意旨、被參加承兌人姓名、參加承兌日期并簽名。

(5)保證(Guarantee or Aval) 保證是指非票據債務人對于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行為所發生的債務予以保證的附屬票據行為。匯票的債務如有保證,則履行更為可靠,更便于流通。

除以上主要票據行為外,還有提示和付款行為。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持票人將票據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人承兌或將款項付給收款人的行為;一經付款,收回票據,票據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告結束。

(6)票據的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 追索權是指票據遭到拒付時,持票人對其前手(出票人、承兌人、背書)有請求償還票款及費用的權利。

第一,行使追索權的條件是:①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提示;②在法定期限內,發出拒付 通知 書;③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

第二,拒付(Discount)。持票人提示票據要求承兌或付款時遭到拒絕。除此以外,付款人避而不見、死亡或破產,以致付款事實上不可能時,也稱為拒付。

第三,拒付 通知 (Notice of Discount)。票據遭到拒付時,一般情況下,持票人應在拒付后一個營業日內,將拒付事實通知前手背書人。前手應于接到通知后一個營業日內,再通知他的前手背書人,直到出票人。

第四,拒絕證書(Protest).持票人在遭到拒付后一個營業時內,由拒付地點的法定公證人或其他有權作出證書的機構,如法院,銀行、公會、郵局等作出證明拒付事實的文件,即拒絕證書。

公證人在作出拒絕證書前,應將持票人交來的票據再次向付款人作出提示。若仍遭拒付,即由公證人按規定格式作成拒絕證書,連同票據交還持票人。持票人憑此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第五,追索款項。追索款項包括票據票面金額、延期付款應付利息、作成拒付通知、拒絕證書及其有關費用。

關鍵詞: 票據的關系人 票據的追索權行使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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