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嗎
可以。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是民事訴訟法總則部分第50條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當然也適用于執行程序。因而不僅申請執行人有權委托代理人,被執行人也應當有權委托代理人。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有違法侵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委托代理人有權代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申訴等。但是,由于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主要是陳述事實,提供財產狀況,履行一定的義務或者忍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不一定有必要委托代理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由于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最清楚的還是當事人自己,而且被執行人及被執行人的負責人等有義務接受法院對其財產狀況等的調查,查明有關案件事實方面需要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負責人直接接受法院詢問時,法院還是要直接傳喚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也有權利委托律師代理自己向法院陳述意見、提出異議等。
二、能否拍賣被執行人唯一住房
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不想還錢的老賴們就抓住這一規定,以此來達到拒不執行的目的。其實,這只是老賴們望文生義,對司法結束的誤解。該司法解釋第七條又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法院可予以執行。”其實,保障唯一住房的目的,在于保護被執行人的基本居住權和生存權,而不是房產的所有權。如果被執行人住著豪華寬敞的大房子,卻不償還債務,對于申請人是不公平的。由這兩條司法解釋可以看出,若該房屋是被執行人唯一住宅且沒有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每個地方的規定略有差異)所需的居住面積,法院是不可以拍賣的。
三、對法院被執行人的限制有哪些
對法院被執行人的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關鍵詞: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 被執行人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