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糾紛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本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 日,答辯人因收到_______人民法院轉來——關于_________訴土地權屬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答辯人的___________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取得非法,答辯人已對其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此土地證。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二、土地糾紛的分類
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關系依法不成立或應認定口頭約定無效。
按照農村習俗,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等土地流轉方式往往以口頭方式約定,且以相互交付流轉物作為雙方關系成立的標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當初的口頭約定不持異議,且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事實已實際發生,則雙方土地流轉關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現實中,由于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由此,實踐中出現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土地流轉合同無效的糾紛案件。
備案與批準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質,其法律意義自然不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在4種常見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式中,除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須經發包方同意外,互換、轉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經發包方同意,只報備案即可。由此可見,承包土地流轉完全由雙方當事人自主決定,備案是為了便于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起著告知、登記和備查的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14條的規定,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發包方同意的,轉讓合同無效。但采取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未報發包方同意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審判實踐中,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轉包、出租、互換未報備案為由,請求判決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不予支持。
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的糾紛案件
在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糾紛中,土地流轉未約定期限案件的處理,因其流轉的方式不同,具體合同期限的認定也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其一,承包土地采取轉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實踐中爭議較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可參照《民法典》第232條規定處理。其二,承包土地采取互換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解釋未作相應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也應按《民法典》第232條的規定處理,即當事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有的認為,應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確定互換合同的期限,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內,當事人不得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三、土地糾紛解決途徑
土地確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土地行政爭議
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程序處理。
關鍵詞: 土地糾紛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本 土地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