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民事訴訟保全要什么手續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是指審理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具有一定特殊性,各國法律一般都對此作了特別規定。廣義的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包括國家所有適用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狹義的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指專門適用于涉外民事案件的擇序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并不是一種獨立的訴訟程序,它只是對涉外民事案件的審判和執行作了一些特別的補充規定,包括涉外民事訴訟的原則、仲裁、送達、期間、訴訟保全和司法協助等內容。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適用涉外程序的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則適用民事訴訟的一般規定。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采取扣押被申請人的財產等措施。
涉外財產保全,當事人既可以在訴訟開始后提出申請,也可以在訴前申請保全,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進行保全。當事人申請訴訟前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保全后,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涉外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基于當事人的申請,以裁定的方式決定保全。保全裁定一經作出,應及時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并立即生效,予以執行。如果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如果申請有錯誤,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受的損失。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
(一)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要求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起訴、應訴,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凡是屬于我國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我國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外國法院的裁判必須經我國法院依法審查并予承認后,才能在我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二)適用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遵守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國際公約中的規定與國內法有沖突的適用公約規定,但是對于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三)司法豁免原則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人、外國組織以及國際組織提起民事訴訟,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種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其所屬國主管機關宣布放棄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因私人事務涉及訴訟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向駐在國起訴引起反訴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權。
(四)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只能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外國律師不能以律師的身份參加訴訟;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的名義(不屬于職務行為)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權;外國駐華使、領館可以授權本館的官員以外交代表的身份為其本國當事人在中國聘請訴訟代理人。
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國律師或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才具有效力。
港、澳、臺地區的人寄交內地的授權委托書,按司法部《關于為港澳同胞回內地申請公證而出具證明辦法的通知》及其《補充通知》辦理。居住在外國的中國公民從我國領域外寄給人民法院的授權委托書,須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當地的華僑團體證明。
(五)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我一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