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人的產生方式是什么?清算人的范圍和權利義務有哪些?
縱觀各國立法,公司清算人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法定清算人
許多國家都在立法中明確規定了清算人的產生方式。如德國《股份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作為清算人處理清算事務;日本《商法典》也對清算人的產生做了明確的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排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這里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即屬于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清算人范疇。
2、選定清算人
許多國家在立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清算人,但是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況下,一般也允許由公司的股東選任清算人,如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65條規定,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可以任命其他人員作為清算人。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可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