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的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變更撫養權的原則
(一)堅持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正確處理好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應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和生活環境。由于撫養糾紛案件所涉及的子女多數是中小學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讀書和生活的開支將越來越大,所以在處理該類案件時,不能忽視撫養人的經濟條件對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
(二)堅持尊重有識別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則
在變更撫養糾紛案件中,如果被變更撫養權的子女已滿十周歲,此時被撫養人一具備一定識別和判斷能力,應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意愿,在條件允許時,盡可能讓子女與其喜歡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獲得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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