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年檢檢查的項目有:
1.檢查發動機、底盤、車身及其附屬設備與初檢記錄是否相符;2.檢驗車輛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的要求;3.檢驗車輛是否經過改裝、改型、改造;4.號牌、行駛證及車上噴印的號牌放大字樣有無損壞、涂改字跡不清等情況等。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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