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投資成本是指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但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作為應收項目單獨核算。
(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取得的股權投資,合并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新舊準則存在明顯差別:原準則以投出資產的帳面價值作為投資成本;而新準則是以取得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取得的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為投資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即以付出的資產等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如何確認?
(一)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以及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直接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不包括為取得投資所發生的評估、審計、咨詢等費用,也不包括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經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這一部分只能作為應收項目處理。
(二)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三)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者將其持有的對第三方的投資作為出資投入企業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即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其債權人的初始投資成本應按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以及相關稅費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債權人的初始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若沖減后減值準備仍有余額的,應予轉回并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債務重組采用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組合進行的,債權人應當依次以收到的現金、接受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以及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權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之間差額同上述情況處理。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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