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的定義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刑法第301條第2款),是指行為人采取各種手段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如何處罰?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何認定構成聚眾淫亂罪?
聚眾淫亂罪的構成:
(一)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
(二)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四)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
聚眾亂淫判多少年
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群奸群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愿的。
根據刑法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至少達3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