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小長假,汽車市場迎來一波消費“小高峰”。消費者在購買汽車過程中容易出現哪些消費糾紛?相關問題又該如何處理和規避?近日,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四川省消委”)發布汽車消費提示,針對汽車銷售領域容易出現的消費糾紛進行解讀。
延遲交車:可主張返還雙倍定金
近期,川渝兩地消委均收到不少消費者關于4S店延遲交車的消費投訴。消費者在4S店購買車輛時,汽車銷售人員一般會在消費者交付定金之前口頭承諾一個相對較短的時間,但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會特意模糊交車時間,如把交車時間約定為“以商家通知為準”。
那么,在4S店長時間不交車,又拒不退還消費者定金的情況下,消費者應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川秉鑒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利娟支招消費者,可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首先與4S店進行協商,達成關于交車時間的新的協議。如仍不能消除分歧,消費者可以隨時請求4S店履行交車義務,但應給出必要合理的準備時間。如因4S店原因遲遲不能向消費者交付車輛,消費者有權利向4S店主張雙倍返還定金,并主張解除車輛買賣合同。
那么,因疫情原因造成的延遲交車,消費者可以主張上述權利嗎?對此,四川府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彭安碧提醒消費者,應注意區分疫情是否實質影響經營者履約。經營者主張疫情導致延遲交車的,消費者除了留意經營者是否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外,還可要求經營者出具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如行政主管部門下發的因疫情停工停產通知書、疫情導致車輛運輸受阻的書面憑證等,判斷是否與疫情有關聯性,是否客觀上造成商家無法履約,否則缺乏基本的事實證據佐證,消費者可對經營者的主張不予認可。另外還應注意時間上是否合理、沖突,比如簽訂合同時已經存在嚴重疫情而不能生產,又比如合同履約期到期后才發生的疫情,均不能構成不可抗力,可以要求商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川省消委提醒消費者,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加價提車:可主張退還加價部分
中國消費者協會近日發布的《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年度報告(2021)》提到,明碼標價之外加價才能提車,已成為部分高端、“緊俏”車型銷售“潛規則”。
4S店要求消費者增加支付的費用是否合理?面對這種情況,消費者應該如何維權?四川鑫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帆表示:該行為不合理!
楊帆表示,從法律上來說,4S店要求消費者額外支付一定費用才能提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其中,消費者從經銷商處購買汽車是一種買賣合同關系,經銷商的宣傳廣告,包括經銷商網站上的宣傳信息均為要約,消費者同意按照廣告的價格購買即構成了承諾,如果在消費者承諾之前經銷商沒有撤銷或者宣布要約無效,那么一經消費者承諾,合同即成立。廣告中明確標出了各款車型的售價,但并沒有提及加價提車的事情,如果消費者支付完車款之后,又被要求支付“提車費”、“加急費”等費用,經銷商的行為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
對不愿加價的購車者“暫時無貨”,對愿意加價者“立等可取”,經銷商提供的信息明顯不真實,雖然有的購車者愿意加價,但實屬迫于無奈之行為。消費者已經處在要么接受不合理加價要求、要么忍痛放棄的兩難境地,根本不是一種真正的自愿。愿意加價的消費者可以提前拿到車,而不愿加價的消費者則需無限期地排隊等車。如此一來,加價款應該是急于提到緊俏車型的消費者為優于其他購車者先行提車而額外支付的費用。這種加價插隊的行為導致了正常排隊等候提車者的等候時間無限延長,并使其使用權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經銷商利用消費者的信息不對稱,故意營造緊張氣氛,進而要求消費者支付“提車費”。這種“提車費”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是一種變相漲價的行為,其實質也是未按有關規定明碼標價,違背了明碼標價和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同時,也是《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令禁止不標明價格的或是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行為。
楊帆提醒消費者,面對加價提車等不合理行為,消費者有權拒絕。即便迫于形勢已經加價完成提車,消費者依然可以要求退還加價部分。(本報記者 吉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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