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幾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
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三、
刑事立案后多久采取強制措施
刑事立案后采取強制措施的時間應當根據犯罪事實進行認定,一般在十五天左右。立案是程序是偵查活動的開始,強制措施是指通過偵查后依法對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從偵查到發現、認定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過程。只要嫌疑人構成犯罪,隨時都可以采取強制措施的。找法網提醒您,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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