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嫖娼罪?
就現如今我國并沒有嫖娼罪這一說,并對賣淫嫖娼行為按現行的法律制度輕則只能依《治安治理處罰條例》,予以罰款,給予拘留。
(一)賣淫、嫖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系的;
2、初次賣淫、嫖娼行為,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二)因賣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后三年內又賣淫、嫖娼的,報勞動教養。
(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賣淫行為未遂的;
2、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其他情節較輕的。
(四)因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或者被勞動教養執行完畢后三年內,或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一年內受過一次行政處罰后,又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報勞動教養。
(五)賣淫嫖娼案情復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進行裁量仍有過重或過輕之嫌的,提交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嫖娼罪有哪些處罰?
嫖娼屬于違法行為,一般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處以拘留、罰款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