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追訴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緩刑適用范圍具體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贓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四)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