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合伙人條件是什么樣的?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過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除名合伙人: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合伙人后財產份額怎么處理?
1.合伙人被除名后,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合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2.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3.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