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
1、存在侵權主體,也就是國家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實施了侵犯了公民權利行為;
3、造成了損害后果;
4、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