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到期的辦法:匯票付款人應當依照約定向持票人支付匯票金額。且若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八條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