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怎樣寫出轉讓合同
轉讓合同需寫明,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等基本信息;轉讓合同的標的;轉讓的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簽名與日期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二、
轉讓合同的性質有哪些
轉讓合同的性質有:
1.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原債權內容的前提下,由原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出讓權利的主體是債權人;
2.轉讓的內容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權利;
3.轉讓,受讓的主體是特定權利義務關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權利相對義務的承載主體是原債務人;
4.轉讓成立,原債權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而受讓人作為新債權人與原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成立并生效,債務人對受讓人履行債務。
三、
擬訂轉讓合同要注意什么
擬訂轉讓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以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為前提。如果該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無效,或者已經被解除,在此種情況下發生的轉讓行為都是無效的。
2.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轉讓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對方同意的先經其同意;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且所轉讓的內容要合法。
4.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同轉讓的合意,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