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收養登記條件是什么
涉外收養登記條件是:1、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2、提供的材料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3、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4、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收養條件。
二、收養登記的范圍有哪些
收養登記的范圍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登記的范圍有哪些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