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表見代理的要件如下:
1、代理行為是以代理人的名義作出的;
2、相對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3、相對人具有主觀善意且并不存在過錯。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